我的好友S,風流倜儻、玉樹臨風,他高興時就飛出國度個假,超級享受單身生活,結婚對他來說,太麻煩了。有一次有朋友問他,你賺那麼多錢,又不結婚,以後那些錢是要留給誰?S輕鬆的說,我姐姐和哥哥都有小孩,將來留給他們好了?朋友又問,你妹妹也有小孩,你幹嘛不留給他?他說,我妹妹是我老爸外遇生的,我討厭他,怎麼會留錢給他的小孩?
聽到這話,我趕緊說,真是此言差矣!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: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」所以有一些人,你以為他有繼承權,他沒有,但有一些人,你以為他有繼承權,他卻沒有。
以下這些人有繼承權:第一、女兒。很多人還是認為女兒沒有繼承權,或是只有一半繼承權,或是女兒出嫁時要他書寫拋棄繼承聲明書,這些都是錯誤或無效的。女兒,絕對是有繼承權的,而且拋棄繼承,要在繼承發生後才能拋棄,簡單講就是要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拋棄,出嫁時拋棄這種事先拋棄是沒效的。第二、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,在日本,這種兄弟姐妹叫「半血緣」,但在台灣,這樣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沒差別,都有一樣的繼承權。
以下這些人沒有繼承權:第一、長子還在的長孫。有一些地方有長孫可以繼承一份財產的習俗,但在法律上,長孫和其他孫子孫女並無不同,除非長子死了,長孫是沒有繼承權的。第二、兄弟姐妹的兒子女兒。從上列民法規定就可以知道,最後一順位的繼承人是兄弟姐妹,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後代子孫,所以一個人死亡時,如果他還有兄弟姐妹,那就是兄弟姐妹繼承,但是如果兄弟姐妹都死了,那兄弟姐妹的後代也是無法繼承的。
所以回到一開頭,如果S既沒配偶又沒小孩的話,他哥哥姐姐的小孩是沒有繼承權的,反而他討厭的同父異母的妹妹有繼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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