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人認為「涉訟」,是一種「凶」,不管凶不凶,打官司就是一件很麻煩的事。
比如說,今天A先生向B公司下了一筆訂單,定300萬的貨,貨出去了,A卻一直不付錢。這時候如果B公司要走法律途徑,就要去地方法院告A給付貨款,然後法院就要開庭審理了,A可能會有各種的說法為什麼不付錢,比如說B公司出的貨有瑕疵,又比如說這批貨是A幫C定的。然後法院聽完雙方說法後,下一個判決,可能就是半年之後了。
如果這批貨價值小於一百五十萬,那誰輸了誰都可以上訴二審,如果高於一百五十萬,那就可以上訴三審。等到三審判決確定B公司贏了以後,拿到所謂判決確定證明,B才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看完以上過程,是不是很麻煩呢?我國票據法有一個很特殊的規定,就是開立本票。以上面的例子而言,B公司如果取得A開立的本票,在A不付錢時,直接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所謂「本票裁定」。
基本上本票裁定,法院不會開庭審理,只是讓開票人書面表示一下意見,而且什麼貨物有瑕疵之類,都不是理由,法院採形式審查,只看本票是否符合形式合法要件,例如票面金額、發票人、發票日是否有填寫,只要符合這些條件,法院就會下一個本票裁定,這裁定雖然可以「抗告」,但仍然只是審查上述要件,所以只要這張本票是確實依照規定要件製作,很快就可以取得本票裁定,然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,不用再走冗長的訴訟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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